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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东性侵大学生?职场性骚扰该怎么办? | 正邦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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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邦人力来源:正邦人力网址:https://www.hnzbhr.com


【时事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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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引爆朋友圈和震惊财经界的大新闻莫过于京东集团董事长刘强东在美国明尼苏达州涉嫌性侵大学生一案,据媒体报道,刘强东在美国开会期间性侵大学生,相关校友正在准备代理受害人。


虽然刘强东没有交保就被警方释放,也已经回国,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刘强东性侵一案并没有就此画上句号,我们现在还不能下刘强东一定干了性侵丑闻的结论,也不能确认刘强东一定无罪,还必须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以及后续可能发生的诉讼。


这件事情也引起了许多人的深思,许多网友纷纷表示性骚扰在职场中并不少见,那么员工性骚扰企业只能装作不知?


下面就通过一则具体的案例为您解答。


【事件回放】


2000年5月起,黄某就在一单位工作。2017年1月,他又到单位成都公司任维修主管,工作期间,黄某采用语言挑逗、网络发送图片、趁对方不注意触摸臀部等方式对同一办公室的一女员工多次进行骚扰。


公司经调查确认上述行为后,多次找黄某谈话、教育,但黄某拒绝认错。当年8月,公司依照相关规定,以其严重违反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且不接受教育为由将其解雇。


对此,黄某认为公司是以莫须有的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随后,黄某将公司告至人民法院,诉请撤销公司的解聘决定。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黄某实施上诉骚扰行为,不仅对女同事的身心健康及名誉造成了损害,而且严重违反了基本的行为道德准则、国家保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对公司形象也造成了不良影响,且拒不承认错误。公司作出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决定,有事实、法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黄某的申请。


【温馨提示】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如果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与赔偿;用人单位违法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构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性骚扰的直接责任人为实施性骚扰的人员,但是用人单位作为雇主,有义务在劳动场所制定相应制度,预防和制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此外,正邦人力还要提醒大家,用人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对劳动者做出的处理,一般必须有合理合法的依据,而这项依据主要体现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中没有对“性骚扰”做过专门的法律定义,其包含的内容散见于各项法律法规,而对于职场“性骚扰”的表现形式,用人单位也无法做到一一列举。


“规章制度中并未详细规定这种情况”或“这不算性骚扰”等说辞,也往往成为了很多违纪劳动者开脱自己责任的借口。对此,在规章制度中,不仅要明确将“性骚扰”列入严重违纪的情形,也应当添加类如“其他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的行为”等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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