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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系列解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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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宇来源:指尖HR网址:https://www.hnzbhr.com

社会保险法,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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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为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后简称《社会保险法》,自本法公布后,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法条的理解不透彻,争议案件大幅增长,法律风险无处不在,遇到社保问题时,应如何解决?


  从今天起,小编定时为大家推出《社会保险法》条文解读。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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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系列解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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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读


一、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1、权利:免费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保咨询等相关服务。


2、义务:缴费义务,登记义务;申报和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劳动者本人。


二、个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职人员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免费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保咨询等相关服务。


2、义务:缴费义务;登记义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综上所述,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知情权,个人有权查询权益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配合。而个人有权监督本单位的缴费情况,也是间接保证社会保险的征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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