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公司委派外出采购途中被狗咬伤,是不是工伤?后员工去找狗,又被主人打伤,是不是工伤?构成一次工伤还是两次工伤?或者都不是工伤?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王某是某公司员工,10月11日下午16时受公司委派外出采购办公用品,途经城区时被狗咬伤。王某被狗咬伤后,打电话向公司报告了被狗咬的情况,随后又电话报警。后王某跟着警察去胡同内找狗,找狗过程中与主人发生争吵,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右环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
事后,王某就被狗咬伤和被人打伤一事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告知王某需将狗咬伤和被人打伤分开申请。王某遂就被狗咬伤和被人打伤分别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经过必要的调查,对王某被狗咬伤一事,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但对王某找狗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吵,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右手环指指骨骨折一事,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所受伤害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王某因工外出期间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右环指中节粉碎性骨折,但该肢体冲突并非履行其工作职责且非因工作原因引发,肢体冲突这一外部因素的介入使得因工外出与右环指中节粉碎性骨折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人社局依据现有证据对王某右环指中节粉碎性骨折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并无不妥。
综上,驳回王某的请求。
【温馨提示】
为什么被狗咬伤是工伤?找狗过程中被人打伤为什么不是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法条分享—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亦明确因工外出期间包括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王某受公司指派外出采购办公用品,在路上被狗咬伤,符合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构成要件。人社局依法认定为工伤是没问题的。
王某被狗咬伤后,报警去找狗的目的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应该是想找狗主人“讨说法”,王某被狗咬伤虽然可认定为工伤,但是去“找狗”显然已经背离了“工作原因”,“找狗”过程中被他人打伤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员工费用。按照伤残等级不同,工伤待遇轻则上万,重则数十万、上百万。且根据规定河南地区企业不能单独购买河南工伤保险,但社保缴费比例将大幅拉高企业用工成本。
综述,作为用人单位,应尽到自己的义务,及时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作为员工,我们职工在平时也要注意保护好自己,不要随便逗狗,避免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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