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已经算是职场上的“常规操作”了,对于HR来说,只要按照流程进行处理就基本上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往往会有这么一类人,他们的方式让HR感到头大,这类人的方式就是拒绝交接, 那么遇到拒绝交接的员工公司如何处理?
1、是否可以拒绝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50条在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是员工法定义务的同时,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由此可见,拒付经济补偿金本身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然而拒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提供给用人单位仅有的制衡手段,如员工无经济补偿,则用人单位还需要寻找其他的替代手段。
2、是否可以暂缓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暂缓办理这些事项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劳动者在新雇主处入职,所以对于想要尽快入职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会形成一定的压力,并促使劳动者办理交接。
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故用人单位在使用此措施时需要谨慎操作,控制法律风险。
那么用人单位可在离职证明上如实描写员工在职期间各类行为,如员工离职未办理离职手续等。
3、是否可以暂缓支付未结费用?
公司是否可以选择最后一个月工资、年休假补偿、奖金、报销款项等到办理工作交接完毕再支付?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虽然法规进行了如此规定,但是法规并未允许劳动者离职时可不与公司结清各类款项及办理相关手续,所以公司完全可以在制度中规定,员工离职须办理交接手续(欠款清付、办公用品清缴、客户转移等),如员工未尽此义务,用人单位可暂缓与员工的各项费用结算。
以上分析仅作参考,实践中督促员工办理工作交接的方法根据实际情况会更多种多样,在法律框架内灵活组合运用,必要时也可以采取果断措施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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