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业务提成事关个人的工资多少,用人单位擅自下调提成工资比例,会损害劳动者利益,那么,公司是否有权随意调整员工的提成比例?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2016年,姜某入职一家贸易公司,担任业务员,工资底薪3000元,劳动合同约定每月除基本工资外,根据员工的相关业绩按比例提取收入。并在合同中约定“关于提成比例一项,公司可根据情况另行通知,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姜某工作认真投入, 3个月后, 她成为部门中销售额较高的几名员工之一。
一年后,公司经营每况愈下,有部分员工离职,在2017年4月、8月、10月、公司已张贴告示的形式下调提成比例,姜某收入随之锐减,面临每月的房贷还有娃儿的奶粉钱,姜某心理慌了。
随后,姜某向公司提出了离职,随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合同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该条款违背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必须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必要条款,所以公司单方面下调姜某的业务提成比例属于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合同条款, 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属于违法行为。
【温馨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必要条款,业务提成是工资构成的一部分,既然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提成标准,任何一方就不得擅自进行变更。
既然工资收入属于必备条款,用人单位能否不与员工协商自行调整提成比例?
当然不行!既然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那么必然涉及劳动者的根本利益,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变更提成比例。
合同约定“关于提成比例一项,公司可根据情况另行通知,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是否有效?
该条款违背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必须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属于侵犯劳动的合法权益,造成劳资双方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应当无效。
综述,关于提成比例,公司单方调高劳动者的提成收入比例,劳动者没有表示反对的,视为默认,但公司单方调低劳动者提成收入比例的,必须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否则会导致法律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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