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可能会影响劳动者就业,但用人单位未及时开具离职证明的需要支付赔偿吗?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杨某于2011年3月入职某银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2月28日止。
合同约定杨某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可以解除本合同;
杨某如未按银行要求履行交接义务而导致银行损失的,银行有权要求杨某赔偿损失。
2017年2月6日,杨某经朋友介绍去某科技公司应聘专职董事,2月10日,该科技公司向杨某发出《入职通知书》。
载明,杨某已被公司正式录用,邀请杨某于2017年3月22日到公司入职报到,聘用职位为专职董事,合同期限三年,工资税前30000元/月。
2月15日,杨某向银行提交《离职申请审批表》,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
银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17日在离职申请审批表上签字。
2017年3月9日,银行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布《关于对杨某等人失职失责造成巨额不良贷款问题立案审查的通报》,决定对杨某等人的失职失责问题立案调查。
杨某于3月21日将其保管的保险柜备用密码钥匙、档案柜备用密码钥匙等物品进行了交接,杨某及交接人在登记簿上签字。
杨某陈述其于2017年3月31日正式离职。
6月1日,银行人力资源部发出一份《人员调动通知》,将杨某调动至理债业务部工作。
6月5日,科技公司向杨某发出《关于待入职员工杨某延期入职申请的反馈》。
载明,根据公司项目进程安排,杨某入职的专职董事职位可保留至2017年7月31日,届时,若杨某还无法办理入职手续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将取消录用,请杨某尽快落实入职条件。
2017年7月13日,杨某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1、银行向杨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配合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保签转等相关手续;
2、赔偿因未向杨某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640000元。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经审理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裁决:银行向杨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银行向杨某赔偿因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420000元;
【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旨在保护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择业自由,并未附加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同意为解除的前提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用工风险无处不在,即使合规合法也难免有疏漏!
劳动者已经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避免给企业到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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