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经常面临一个头疼的问题:员工“不辞而别”或不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就离开公司,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是否自动解除了?公司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吗?企业如何避免风险?
01、自动离职如何界定
自动离职,是指员工在没有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企业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自动离职”的员工没有给企业留下任何书面文件,致使企业很难证明员工是自动离职的,而不是企业辞退的。如果企业不对这种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就会埋下隐患。
实践中,有的员工自动离职后,反咬一口,以企业单方辞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在诉讼实务中,遇到这种情况,如果企业不能举证证明企业没有辞退员工,则要按照“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支付不少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很多企业针对这样的情况,都缺乏正确的处理措施,导致遭受经济损失。
02、出现这种情况的,应该如何处理呢?
1、在《劳动合同》中签订“送达条款”。
所谓送达条款,是在劳动合同中特别注明劳动者的“法定通知地址”,用人单位向此地址所送达的一切法律文书,则视为送达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填写地址错误,或更换后未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的,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责任。用人单位可按此地址向劳动者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送一份《催告函》,催告其在几日内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如有特殊情况请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应证据,同时还应告知逾期不返回的后果;对于拒绝签收或者无人签收而被退回的,公司应该完整保存,不得拆封,作为证据保留下来。
2、《催告函》发出超过指定期限员工仍未返回的,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缺勤达到一定天数解除劳动合同)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解除前记得通知工会。
3、向员工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特快专递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员工自动离职处理不好无疑增加了用人成本,企业应规范双方劳动关系中的法律行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补偿或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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