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性候选人在婚育问题上说了谎,公司发现后能不能以欺诈为由将女员工解雇呢?解雇的话又是否需要赔偿呢?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林某于2017年4月7日入职某公司,岗位为人事行政专员,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3500元,试用期转正月工资4000元。
林某在新员工入职申请表的婚姻状况栏填写“否”,个人简历也显示“未婚”。其在入职申请表中填写承诺“其填写的内容真实无误,若有不实,承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接受公司的处理,不要求任何经济补偿。
2017年6月14日,公司发现林某已经结婚,且现已怀孕,与其在应聘时提交的《应聘信息登记表(A面)》及《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婚姻状况”所填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严重违背资料真实性的约定条款。据此,公司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关系,并向其邮寄送达了《辞退通知书》。
林某承认其于2015年9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其认为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我没有告知公司的义务,对于公司向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原由不服,随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万元!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虽有个人申明若有不实,愿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罚甚至辞退,可林某从事的是人事行政工作,婚姻状况不是其工作能力的影响因素,也不是必需条件,且公司未提交公司章程证明林某隐瞒已婚的事实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情形,也未提交其他确切的证据证实林某隐瞒已婚的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试用期录用的条件,故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据此,裁决公司向林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偿金7000元。
【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依照上述规定,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附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的是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
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一般应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文化程度、工作技能、工作经历、职业资格等,劳动者不如实说明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甚至构成欺诈、构成对用人单位知情权的侵害。但用人单位不能为了解情况而侵害劳动者的隐私,劳动者对于那些与工作无关且侵害个人隐私权的问题,有权拒绝说明。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联系的信息,劳动者即使未如实说明,也不能认定为构成欺诈。
因此,企业在辞退员工时,一定要做好充分的证据,否则将面临支付2N的经济赔偿金。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里了,不过小编会的可不止这些哦!关注微信公众号【指尖HR】,获取更多企业日常人力资源管理资讯!
学习更多知识,可以关注公众号“指尖HR”,让我们共同进步!
往期回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