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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赔偿达成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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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邦人力来源:正邦人力网址:https://www.hnzbhr.com


【事件回放】


  杨某于2013年2月10日入技术公司,日工资100元。该公司未为杨某缴纳工伤保险。


  2013年10月25日杨某在工作中受伤。2013年12月31日杨某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1.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与乙方的劳动关系解除。2.双方确认,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一万五千元整。上述条款中,包括医疗补助费、经济补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等非因工负伤的全部费用。3.双方确认,本协议第2项下的费用支付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向乙方提出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赔偿、补偿等要求。4.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各方明确知晓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当天该公司向杨某支付上述款项15000元。


  2014年9月23日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杨某的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11月23日该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2013年10月25日杨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2015年1月21日杨某向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七级。


  该公司不服上述认定工伤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


  法院2015年5月9日作出判决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判决该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2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60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064元。


  该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杨某支付清上述费用。


【温馨提醒】


工伤私了的效力应区别对待:


  1. 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既没有向主管部门上报,又没有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工伤私了协议应当无效。此时的私了行为属于逃脱劳动监管部门的监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2. 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则工伤私了协议应属有效,因为此时用人单位没有逃避劳动监察部门的行为,协商解决工伤待遇问题是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使。


  3. 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达成赔偿协议,如果赔偿数额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在变更撤销前,工伤私了协议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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