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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工作时间打盹,可算消极怠工被辞? | 正邦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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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邦人力来源:正邦人力网址:https://www.hnzbhr.com

  保洁员打盹,消极怠工,正邦人力


  西安53岁的保洁员薛女士,因为在上班时间打了个盹被告知不用干了。


  4月29日,薛女士所在的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曲江片区接到了五一期间的加班通知。薛女士表示:“29日晚到家已是12点30分左右,洗漱完躺下将近凌晨1点。


  30日早5点出门扛到下午4点到6点的休息时段,因回家来不及,才想着在负责路段眯一会儿。没想到太困了眯过了时间。直到6时18分,组长找到我,我才”。再后来,组长把她领到道班房替她写了辞职报告,让她按了手印,说5月1日不用来了。


  媒体报道后,引发热议。最终经多方协调,公司表示尊重薛女士留下的意愿,已为她重新安排另一路段的保洁工作,希望她能认真完成工作。


  保洁员打盹被辞,这合理合法吗?


  下面我们就通过一则案例解读下“消极怠工”。


【事件回放】


  王某于2010年8月入职某机械公司,工作岗位是铣工。2014年7月该公司以消极怠工为由将王某辞退。2014年7月24日,王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最终裁决公司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延时加班费等共计26000余元。


  该机械公司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主张其为合法辞退王某,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公司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


  一、2013年12月1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讨论王某由于对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工作态度及工作质量问题,公司决定调动到分公司做一些简单的零件,参会人员签字处无王某的签字。


  二、2014年4月28日的会议记录,内容包括铣工王某的工作态度问题。参会人员签字处无王某签字。


  三、2011年6月版和2014年1月版《员工手册》,两版中的第2.5.3条均规定,长期工作不力,效率低下,态度不端正的消极怠工者,公司将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四、监控录像显示摄像地点为生产车间部分区域,2014年7月6日王某没出现在摄像范围。


  王某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称没有参加过会议,没有见过员工辞退书和《员工手册》,对监控录像的真实性不予以认可。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该机械公司主张王某长期工作不力、效率低下、态度不端正,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因此辞退王某,根据《员工手册》可不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是该机械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王某存在消极怠工情形,王某的说法具有合理性。


  因此,法院判定该公司以王某长期消极怠工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成立。故公司应当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加班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26000余元。其后此机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的会议记录及监控录像均无法证明其上诉所称王某存在的问题,公司以王某长期消极怠工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成立,应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解除环节异常凶险,稍有不慎就会一败涂地,损失惨重,不可收拾。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给劳动者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解除事实罗列非常多,恨不得把所有员工的过错都罗列进去,实际上这是牵强解除的表现。因为劳动者的某一项行为,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秋后算总账的行为不仅存在时效上的风险,也容易引起审判人员的反感,先入为主地认为你是为解除而解除。


  还有必要提醒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劳动者过失性解除、非过失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每一种情形解除条件的程序、后果、补偿金都存在巨大差别,比如本案中的“工作不力、效率低下”与“消极怠工”就是性质完全不同的劳动行为,用人单位适用的规定完全不同。“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属于不胜任工作范畴。“消极怠工”属于违纪范畴,处理起来,手法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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